原告鲁**与被告中国人民*****************、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赔偿医疗费2033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100元/天×13天)、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护理费8432.54元(2400元﹢81551元÷365天×4天﹢81551元÷365天×50%×46天)、误工费40951.65元(8190.33元÷30天×150天)、交通费800元、鉴定费700元、财产损失755元,合计76275.59元,扣除其垫付的800元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垫付的18000元,尚需赔偿57475.59元;2.判令中国人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