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王**与被告何**、李*、杨**、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吴**、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何**、李*、杨**、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王**诉称,2020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精河县xxx牧场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告将位于精河县xxx牧场2950亩土地承包给被告种植,原被告约定其中2650亩地,承包费每亩600元,其中300亩地承包费每亩900元,承包期自2020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3日,承包费合计5,58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约定种植土地,未按期缴纳土地承包费,剩余200,000元未付,并且将土地流转给第三人种植。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2,000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精河县xxx牧场土地承包合同书》;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72,000元;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李*、杨**、杜**辩称,1.承包人何**...(本文书还有5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