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秦**,第三人广西桂林*************(以下简称英护腾公司)、广西桂林**************(以下简称英珑腾该公司)、宁**、梁**、周*、谢*、向*、广西大行********、广西星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苏燕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梅、秦*林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1年6月3日及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婷及杨*姣担任记录。原告张**、被告委托代理人卿建华、第三人向*、第三人周*委托代理人蒋**、周**、第三人梁**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委托代理人卿建华、第三人向*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第三人英护腾公司、英珑腾公司、宁**、谢*、广西大行********、广西星云********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贵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桂0323执恢****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告做出了错误的裁定,请求贵院对该裁定书中,对原告做出的错误裁定予以撤销。理由如下:原告根本不是广西桂林*************股东:1.根据工商记录显示: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从向*受让广西桂林*************10%股权。原告与向*根本不认识,也从未进行过股权交易,更没有去过工商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或签署过相关股权交易资料。工商办理股权过户资料中原告签名均是虚假伪造的。2.原告实际为广西桂林*************股权质权人,谢*委托宁英连将广西桂林*************股权数额50万元(股权比例10%)出质给原告。原告与广西桂林*************不存在投资关系。3.原告多次与宁英连联系,要求追究办理虚假股权过户责任。4.原告与向*取...(本文书还有7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