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响水县瑞*********(以下简称瑞豪汽修公司)诉被告管**、天津易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物流公司)、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豪汽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王*,被告管**,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某物流公司、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豪汽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车辆维修费、清障费23094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车辆维修企业。被告管**驾驶津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9年7月17日23时10分左右在响水县米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管**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承揽津c×××...(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