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辜*与被告简*、邱*、中国人某****************(以下简称:人某财保自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登记立案,诉讼过程中,依辜*申请本院委托成*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辜*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简*、邱*、人某财保自贡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简*、邱*共同赔偿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暂计1000元,诉讼中变更为各项损失共计135427.64元;2.被告人某财保自贡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2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