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上诉人深圳市富*******(以下简称富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4)豫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上诉人富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富匙公司赔偿徐**因未提前一个月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损失11300元;2.依法判决富匙公司补发徐**底薪差额13000元(底薪差额为每月1000元,累计13个月);3.依法改判富匙公司按照徐**实际应得底薪调整后的月平均工资11362.44元为标准,向徐**支付赔偿金45449.76元。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未提前一个月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徐**于2024年1月5日接到富匙公司通知到上海市办公地点面谈,当天被告知富匙洛阳分公司需要撤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富匙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徐**或额外支付徐**一个月工资,故富匙公司应赔偿徐**一个月工资损失11300元。二、关于底薪差额的补发。根据徐**与富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徐**底薪为8000元/月,但富匙公司提供的徐**最近13个月工资明细中显示其底薪为7000元/月,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底薪存在1000元差额,且该差额已累计13个月,故富匙公司应依法向徐**补发底薪差额13000元。三、关于赔偿标准的调整及赔偿金额的重新计算。原审中赔偿标准是按照富匙公司提供的徐**近12个月平均工资10362.44元计算,但其提供的工资明细的底薪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底薪存...(本文书还有6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