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乐清市x*****(以下简称xx公司)及原审被告梅**、黄**、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4)浙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梅**、黄**、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王**向xx公司缴纳出资款133759.44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从xx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其破产债权为668797.2元,并非8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王**缴纳出资款80万元缺乏依据。王**、梅**、黄**、李*分别占有xx公司20%、20%、40%、20%的股份,王**应在其股权份额20%范围内(即破产债权668797.2元×20%=133759.44元),对xx公司的破产债务承担责任。综上...(本文书还有1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