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与被申请人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银消费******称:请求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陈**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石塘镇新峰村【温国用(2015)第xxxxx号、温房权证石塘字第xxxx号】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90961.86元,律师代理费2728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90961.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4%计算,滞纳费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贷款余额的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上利息、滞纳费合计以月利率2%为限)】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签订了《[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以下简称为“合约”)...(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