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第一年度租金18748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及违约金8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9月2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坐落于椒江区葭沚街道金洋村**号路西南面御庭壹号花园**号楼商铺第**层面积为1420平方的商业用房;房屋租赁期限自2020年9月26日至2030年5月21日止;第一年租金为834960元,签订本协议当日先支付半年租金,余下半年租金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付清;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80000元。《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房屋交付被告,被告承租房屋开办台州市椒江区港盛生鲜超市。...(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