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张**、第三人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68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利息为人民币13188884.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人民法院可以...(本文书还有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