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赵**、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共计33191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至2021年底被告前往原告家中告知原告其欲前往四川省阿坝州做牛羊肉批发销售生意,由于资金短缺希望原告可以为其提供借款,以及帮助被告联系养殖户购买活牛,并通过物流运送至被告经营地点进行宰杀销售,原告出于兄弟感情便同意被告的上述请求故被告于2022年1月初便前往四川省阿坝州开始筹建牛羊肉宰杀销售生意,期间被告以投资搭建牛棚、购买设备、资金周*等为由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陆续向被告转账共计254320元用于被告经营自2022年7月16日至2024年2月13日期间,原告按被告要求帮助其联系各大养殖户购买牛、羊...(本文书还有3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