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兰州中旭*********(以下简称中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井**,被告兰州中旭*********的法定代表人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6208元。(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月11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邀请自2018年7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先后担任厂长、销售部经理一职。自从业以来原告一直为公司事宜尽心尽责,从未出过重大纰漏和做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2023年1月9日、10日,原告还在与公司同事交流沟通参加公司年会,2023年1月11日早晨8点多,被告公司办公室主任陈玉梅突然在公司群发布一则《员工离职声明》,声明载明:陈**于2023年1月11日正式离职。之后陈玉梅、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妻子王...(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