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新文*******(以下简称新文行公司)与被告青岛经济*****************(以下简称索菲亚公司)、青岛经济**************************(以下简称喜来登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文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被告索菲亚公司及喜来登酒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文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966281.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索菲亚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与原告签订《货物采购及安装合同》,向原告采购灯具,合同金额4364212元;2016年7月29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本文书还有4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