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灵璧济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灵璧济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消防工程款265530元、利息138075.60元(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8年6月18日始计算至2020年8月18日)合计403605.60元;(另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lpr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7年11月份,原告借用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资质,针对被告医院消防整改项目工程,分别同被告签订11月3日《消防整改承包合同》总价330000元、11月23日《消防整改承包合同》总价54080.51元和11月28日《消防整改承包合同》总价9659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自筹资金...(本文书还有1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