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尚**、魏**、韦**、韦**、韦**、韦**与被告齐**、青岛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物流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保险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尚**、魏**、韦**、韦**、韦**、韦**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某某物流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海龙,被告某甲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尚**、魏**、韦**、韦**、韦**、韦**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处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61551.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25日17时左右,在黄*区某某工业园内,韦某犁驾驶二轮自行车正常行驶过程中,与齐**驾驶鲁ur****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致韦某犁受伤,后韦某犁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次事故发生在封闭的公司园区内,交警将案件移送至某甲派出所,某某派出所以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某某物流公司系齐**提供劳务的单位、案涉...(本文书还有5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