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吉林某医*(以下简称某医院)、中国某财***************(以下简称某保险长春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张**、田**,被告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保险长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保险长春分公司赔偿医疗费100978.78元[(356504.21元-15803.63元)×25%+15803.63元]、护理费8804.25元(210元×167.70元×25%)、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114天×100元×25%)、营养费4500元(180天×100元×25%)、交通费1250元(5000元×25%)、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某医院承担补充责任(上述金额合计156583.03元);2.本案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21日原告因头晕伴后背痛到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为进一步全面诊断,经被告于11月25日会诊,决定为原告做pet/ct检查(全身肿瘤断层显像),原告于当日签署《诊疗项目(pet/ct)告知同意书》,当日《病程记录》记载“需完善pet/ct检查,患者同意该检查并签字,待检查回报后进一步完善诊疗”。后被告主治医师告知原告:“已在电脑上看了pet/ct检查报告单、都是结节、放心、没有任何问题。”原告于11月28日出院。2023年9月原告因身体不适再次就医,9月15日辽宁省某医院乳腺mr平扫+增强:(检查所见)左乳外下象限见肿块影,大小...(本文书还有6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