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1)云23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余**及其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所有诉求,即判决被上诉人撤除一年前自砌围墙或进行整改,恢复原状,恢复上诉人及其他住户的通行权、共用院心的共同使用权。事实与理由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家耳房的楼梯通道,在五、六十年代曾有楼梯通往该间耳房,后来该间耳房**楼的门被封闭**楼梯被拆除,上诉人从其边间房子过去耳房**楼,多年来,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系认定错误。上诉人不知一审法院是根据被上诉人的口头陈述还是什么事实依据,就如此认定该法律事实。客观真实的法律事...(本文书还有3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