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2年11月底,天目湖公司与川瑞迪公司签订了《四川九九天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作(正式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四川九九天目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天目湖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3000万元占60%股份,第一期出资额1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2年12月,认缴未缴的出资2000万元,将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根据需要陆续出资到位川瑞迪公司以无形资产及样机出资2000万元,占股份40%,第一期出资额以牙科ct样机出资341.96万元,出资时间为2012年12月认缴未缴的出资1658.04万元,将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出资到位2012年12月26日,四川九九天目公司第一次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章程中关于出资的约定与《合作协议》一致2013年1月20日四川永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后附《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评估基准日2012年10月10日,“牙科ct成套设备(3套)”的评估值3419600元与“牙科ct专有技术”的评估值16580400元验资报告载明“截止2013年1月14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甲方、乙方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本文书还有4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