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市某*******(以下简称东*市湿地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05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东*市湿地中心立即支付某某公司截至2023年11月27日利息1539891.72元及以工程款2352775.7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东*市湿地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约定为“/”,对于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事项亦标明为“/”,属于某某公司与东*市湿地中心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没有约定的情形。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本案东*...(本文书还有4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