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5月6日,康之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与康之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使用合同,约定刘**将其从营建公司购买的位于伊宁市解放西路**号城市花园综合楼**号楼负**层的三间房屋无偿提供给康之源公司作为仓库使用。合同签订后,康之源公司将医疗器械及药品存放于该仓库内。2012年3月17日,该库房内下水管道检查口的堵头破裂漏水,将康之源公司存放在该库房内的部分药品和器械浸泡。事故发生后,康之源公司申请伊犁州公证处对被漏水浸泡库房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包括未被浸泡和浸泡的器械和药品。康之源公司的地下室被浸泡后,物业公司对该地下室进行了清理。因该漏水的管网堵头遗失致使无法查明漏水原因。该漏水的管网系地下室楼宇建设者营建公司建设安装,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管理,该管网是王**餐厅经营期间日常经营需要通过该管道排水。该下水管道原系康之源公司库房楼上的王**经营的火锅店用于排放下水使用,王**使用期间在征得康之源公司同意后更换过下水管。2016年8月20日,康之源公司向伊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销毁过期、被污染、破损药品、医疗器械3570个批次、数量36件,货值158,304.83元,其中包含康之源公司地下室被浸泡的药品和器械,价值合计126,140.6元。经康之源公司申请,对受损药品和器械的价格评估,新疆国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涉物品进行了评估,该公司做出新国评报字(2020)第****号评估结论为:截至评估基准日2012年...(本文书还有5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