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呼和浩特************(以下简称永盛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23年1月17日变更名称为呼和浩特********。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盛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支持永盛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错误。一审判决未对双方当事人举示证据是否采信作出表述;一审文书未在网上公开。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租赁合同约定的地下-**层**号**房屋根本不存在,一审判决错误认为“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永盛成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错把“停车位”当做了“房屋”...(本文书还有2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