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为与被告谢**、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案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中国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张**共同归还原告编号“aj*******号”《购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7656.85元、利息及罚息7821.66元,本息共计75478.51元,同时支付从2023年5...(本文书还有2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