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武**诉被告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2433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至12月期间,原告因经营需要资金,经人介绍,被告可以向原告出借资金,迫于资金压力,无奈原告接受了被告要求支付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后原告连续六次向被告借款共计4444100元,借款期间原告均按照被告要求按时偿还了本金及利息,累计向被告支付利息616300元。按照借款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的规定,被告按照高息多收取的243300元利息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向原告返还。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刘**、武**与郑**民间借贷借款明细一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18页、...(本文书还有4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