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成*市双*******指控原审被告人蔡*、阳**、曾*、胡**、颜*、樊*、周*、甘*、郑**、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川0116刑初****号刑事判决并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0)川0116刑初****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周*、甘*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交由成*市人民检察院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蔡*、阳**、曾*、胡**、颜*、樊*原系成*策源公司员工,蔡*为销售经理,其余人员为置业顾问;被告人周*、甘*、郑**、罗*原系成*方圆公司员工,周*为销售经理,其余人员为置业顾问。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成*鸿汇公司与策源公司、方圆公司分别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委托两家公司代理销售位于成*市天府新区,在该项目部分公寓及住宅的销售过程中,鸿汇公司案场销售经理吴*(另案处理)将待出售的部分房源捂盘,授意两家销售经理蔡*、周*额外收取房款以外的现金销售捂盘房源,并承诺给予高额分成。蔡*、周*又授意各自的置业顾问联系有购房意愿的客户,以有关系户退出的房源为由,需额外收取购房款以外人民币3万元至15万元不等数额的现...(本文书还有5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