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吴*、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年12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酉阳县桃花源镇城北新***小区**号楼x-**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经甲(被告)、乙(原告)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酉阳县桃花源镇城北新***小区**号楼x-1住房出售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元整,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交房日期为2016年3月18日。同时,该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必须协助乙(或乙方代理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装修入住案涉房屋多年,但被告一直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根据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2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