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汽车金*******与被告李**、第三人某物流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汽车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第三人某物流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汽车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偿还贷款本金144897.87元,利息14173.9元,罚息8071.08元,复利1585.79元,共计168728.64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3年11月21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11月21日),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本文书还有1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