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7时许,被告:沈*。
在其居住的本市杨*区长白二村xxx号**室,因琐事对其女儿蔡某某(2013年11月**日出生)怀*,为泄愤,遂采取用手掐蔡某某脖颈、用毯子捂蔡某某口鼻等方式将蔡杀害。经鉴定,蔡某某系生前被他人捂压口、鼻、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当日9时45分许,被告:沈*。
向上海市公安局杨*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6日8时15分许,其接到女婿蔡某某电话,称被告:沈*
发短信给蔡某某称自己已把女儿蔡某某杀死,沈某某即至沈*居住的本市杨*区长白二村xxx号**室,发现蔡某某仰面躺在卧室水泥地上,已无鼻息且呼叫不应,其随即报警等情况。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6日8时12分,其收到妻子(即被告:沈*)手机短信,沈*称早上7点20分已将女儿掐死在家中地上,其不知真假,让岳父沈某某先去自...(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