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诉芜湖市弋************(以下简称弋江区人社局)、第三人芜湖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有类案判决认为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属于工资范围,如有克扣或拖欠的行为,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申请人认为某公司未支付其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未依照工作年限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向弋江区人社局提出请求对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而弋江区人社局在回复书里并未告知某公司是否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劳动违法行为,也未作出是否查处的行政行为。某公司存在少缴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弋江区人社局具有行政处罚的职责。二审法院依据申请人就社会保险费事项另案诉讼,...(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