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035360.7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罚金(以逾期欠款2035360.78元为基数,按每天0.5%的标准,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香港某南通通州b地块住宅(13#~20#楼)项目之电梯供应合同》《香港某南通通州b地块住宅21#~28#楼)项目之电梯供应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设备44台,合同总价6338401.9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将电梯送达被告指定的安装地点。全部电梯于2021年11月12日前均通过了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了合同款4303041.18元,尚*剩余合同款203536...(本文书还有2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