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吴**与被告南京紫某*********(以下简称紫某来公司)、上海必某**********(以下简称必某客南京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陶**、周*、陶**作为本案第三人。原告刘**、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紫某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刘*,被告必某客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第三人陶**、周*、陶**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紫某来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4387693.15元;2.判令被告必某客南京分公司支付原告租金907306.85元;3.判令被告紫某来公司支付违约金,以93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以88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以128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以128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均按照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紫某来公司、必某客南京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30日,两原告与被告紫某来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西路*号*幢*号房屋出租给紫某来公司使用,合同载明:租期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关于年租金的约定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年租金990000元、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年租金1089000元、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年租金为1188000元、2022年7月1日...(本文书还有6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