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与被告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本金31740.4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按逾期款项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暂计至2024年2月24日,利息4843.38元,逾期违约金1351.83元,以上共计37935.61元;自2024年2月25日起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均按前述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
被告魏**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见附表。
本院认为:原告是具有信用卡业...(本文书还有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