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某**、某维修服**、某**为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受理。立案后,依被告某**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通知某维修服**、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2022年4月7日、2022年7月5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本案三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43118.88元、营养费5400元、伙食补助费11900元、误工费50155元、伤残赔偿金467394.4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86.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6059元、鉴定费2674.6元共计617888.1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9日,原告路*被告某**北门口时被倒下的路灯砸伤。原告伤后在被告某**治疗近八个月,医疗费140000余元由被告某**承担。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电杆砸伤遗留左下肢五级伤残、右下肢八级伤残。被告某**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直接...(本文书还有4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