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雷*与被上诉人河源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8日,上诉人入职被上诉人处,担任技术员一职2019年5月2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双方按标准工时确定上诉人的工作时间,上诉人综合工资为4100元/月(含底薪2930元/月+被上诉人标准加班工资)2023年3月23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以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于2023年3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当天办理了离职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本文书还有3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