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向**、原审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鄂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一、撤销(2022)鄂0528民初****号判决书并改判为谭**和向**共同偿还李**借款本金248000.00元、利息15142.00元(35142.00元-已偿还20000.00元),合计263142.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向**和谭**自2012年11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248000.00元中未偿还的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共同向李**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由向**和谭**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1.谭**自认其向李**借款是用于办理秭归熊庄河矿区××区块煤炭勘察探矿权的延续手续的费用,说明系外投资所形成的借款。2.谭**和向**于2016年7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秭归县九畹溪镇永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本文书还有4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