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67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底**,男,1971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男,1983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65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彭*市北*******因与被上诉人赵**、底**、谢**、刘**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市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赵**、底**、谢**、刘**对四川省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彭*市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为货款本金251407.5元,资金利息损失39030.92元,案件受理费6012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8230.72元(以290438.42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24日);3.依法改判赵**、底**、谢**、刘**承担一审诉讼费8265元、公告费560元;4.判令赵**、底**、谢**、刘**承担二审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法院出具的终本裁定仅能证明法院在本次执行中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法院的查询仅限于公司的部分财产,经彭*市北*******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四川省德某建设...(本文书还有6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