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创某********(以下简称创某建设公司),原审被告曹**、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4)苏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原审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4日,上诉人与案外人张兵签订《欠工程款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欠乙方工程款贰拾万元,(此款并在开发商最后一次拨款后支付给乙方)”。据此,该份协议是附条件的支付工程款协议,即背靠背付款,至今开发商并未付清上诉人工程款,因此上诉人支付案外人张兵工程款20万元的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明显违反上述协议约定。
创某建设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本案案由是追偿权纠纷,被上诉人行使追偿权是法定权利,上诉人所称的《欠工程款协...(本文书还有3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