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上诉称,曾**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该案涉欠款主体是石山村石灰窑厂的法定代表人曾**,曾**只是该石灰窑厂的合伙人,欠款不是曾**私人的欠款。该案涉欠款的落款为曾**,一审法院提出要求鉴定,是因曾**在外打工无法赶回,但委托代理人已向法院提交并说明了委托书上的签名是曾**所签。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李**辩称,曾**欠其货款未付清是事实。一审认定...(本文书还有1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