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3)闽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关于陈*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自身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没有对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予以限定。另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交强险制度更加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在认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赔偿范围时,不应缩小第三者的范围,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判断交通事故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当依据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点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而受害的人员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在车上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本案因陈*已经完成了停车并且已...(本文书还有4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