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94年5月**日生,彝族,农民,原住红河州泸西县,现下落不明。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23)云25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调查和询问上诉人,并征得上诉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原审程序中,上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在微信聊天记录,并附有原始载体,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实际使用上诉人资金的情况。但是,原审法院对此并未进行认定和评价。因此,恳请在二审中对此予以纠正。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代付的医疗费3470元予以驳回,上诉人认为代付的医疗费3470元属于上诉人代被...(本文书还有2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