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朱**、聂**驾驶摩托车窜至镇安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赵*家,翻墙进入赵*家商店,盗走商店货架下面抽屉存放的现金2400元后二人均分。
2、2018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聂**、王**(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镇安县xx镇xx村毛**开办的鲜面店,聂**趁店内无人,盗走店内木柜里一手提袋内存放的人民币2400元后二人均分。
3、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朱**、聂**骑乘红色带棚二轮摩托车从镇安县县xx道xx镇xx村,沿着沙柴路到xx街道,在xx街道xx店内,由朱**现场放哨,聂**在夏**的菜店门内冰柜上鞋盒内盗窃现金1400元,后二人逃离现场,二人各分得赃款700元用于消费挥霍。
4、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朱**、聂**骑摩托车窜至镇安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xx超...(本文书还有1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