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王**诉被告昆明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对涉案图片享有完整著作权,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原告近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注册运营的名称为:“昆明优生活”,认证主体为昆明某某**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名为“哇!这桶1kg的海鲜一亮相,我的食欲就瞬间被点燃”的文章插图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被告将图片用作商业宣传,以吸引互联网用户关注,进而获得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但未标注图片作者及来源,未向原告支付许可费用。被告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4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