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上海寻梦********(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姗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审理中,因寻梦公司披露了相关信息,原告当庭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予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寻梦公司立即删除侵权产品链接、下架侵权产品;2.廖**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621597号“碧波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3.廖**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本文书还有2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