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xx********(以下简称xx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西安xx****(以下简称xx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信息科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xx投资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信息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6413.37元;迟延履行金18543.46元(以326413.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2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24年9月6日);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保修金13240.85元;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1日,被告西安xx****与原告陕西xx********订立《xx街区有机更新项目xx路、xx街、xx路道路安全设施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包工期、...(本文书还有2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