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李**、赖**、第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赖**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某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向某乙公司支付代为垫付的款项137249.19元,并支付自2024年8月23日(最后一笔款项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4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的违约金;2.判令李**支付某乙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3.判令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某乙公司有权对李**提供抵押的保时捷牌汽车(车架号码:×××64,发动机号:×××33)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李**...(本文书还有4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