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标准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截止2021年6月30日已经产生利息5,863.9元);2.请求判令被告梁**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份,被告李**因资全紧张向原告借款,被告梁**愿意对被告李**的借款进行担保,随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80,000.00元,同时被告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原告现金80,000.00元,并承诺...(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