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女,1972年5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女,1999年3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女,2002年12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上诉人戴**因与被上诉人甘**、梅**、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甘**、梅**、梅**对梅**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向戴**偿还梅**生前所欠货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甘**、梅**、梅**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极其错误,依法应予纠正。1.一审认定诉争的梅**生前所负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自相矛盾。一审确认甘**是梅**妻子,随后用大量篇幅叙述同一时期处置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其一,一审法院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2023)鄂0116执恢****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登记在甘**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小区**栋**单元**层**室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宋某霞名下。其二,2021年6月28日,梅**、甘**与案外人王*、李*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武汉市黄陂区盘龙...(本文书还有5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