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b**、王**、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被告b**、王**、刘**、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b**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984600元及违约金228004.8元(违约金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4月21日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此后的违约金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共计1212604.8元;2、判令被告王**、刘**、林**对被告b**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8日,被告b**与原告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1),约定被告b**向原告购买型号为zr360v旋挖...(本文书还有3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