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答辩称:我方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该鉴定不是单方委托,是交警队委托,该鉴定意见真实有效,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某甲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在一审开庭中均为要求重新鉴定。某甲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所述的复勘也不是事实。保险公司打电话给其后并未通知其复勘的相关事项,就将电话挂断。并非某甲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所述的不配合。在一审开庭后,田**将照片发给某甲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某甲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代理人却怀疑照片是p过的,保险公司的复勘行为并非具有必要性,保险公司也非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其是否复勘对本案没有影响。并且保险公司在合理要求内,我方能够配合的配合,但并非是一定要配合。但我方配合的结果得到某甲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的怀疑,保险公司的复勘行为具有主观性,不能以此作为某甲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的理由。针对护理期间认定,一审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田**的病例进行的认定,其认定正确,因此我方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有效,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某甲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的请求。
某某财保遵义分公司答辩称:请求二审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李**、张**、黄**无意见。
袁**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李**、张**、袁**立即支付田**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本文书还有4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