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严**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严**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沪7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同)(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与微信名为淘宝泉州红包南烟”微信好友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实名信息截图等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纳的认定有误。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交的“与原告之间的14张支付宝转账回单”证据予以确认,系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交的“与案外人仑苍陈*佛”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亦系认定错误。三、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拼多多店铺‘汉诗戈雅卫浴’在‘汉诗戈雅卫浴2号店’”涉案链接下单的录屏以证明刷单,系认定错误。该笔订单有真实的物流记录,并且向案外人发货了,上诉人认为该笔订单是被上诉人的真实对外出售记录。四、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交的“王**其他拼多多店铺...(本文书还有4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