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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徐*、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豫16民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3-0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钱**因与被上诉人徐*及原审被告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5民再****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上诉称,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625民再****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改判解除对位于郸城县××社区××幢××层××(合同号为201701842)房屋的查封,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确认上诉人钱**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三、本案的一、二诉讼费用由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一审判决以房屋登记在李**名下直接认定案涉房屋归李**所有,是错误的。案涉房屋已由李**在2020年10月12日以2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上诉人钱**,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上诉人向李**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协议签订后,李**将案涉房屋钥匙交付给上诉人,并将原始购房手续(《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原件,收据原件)也交付给了上诉人。显然,案涉房屋买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上诉人所有,并由上诉人实际占有使用。而李...(本文书还有519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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